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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企业多次投资另一家居民企业,每次股权投资成本不同,现转让部分股权,应如何确认投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因此,居民企业多次投资另一家居民企业,每次股权投资成本不同,现转让部分股权,应比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