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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服务手册

上海税务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服务手册
发布日期:2018-09-21 15:59        来源: 上海税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企业注销“一窗通”,本市税务系统将税务注销前置事项集成化办理,提速税务注销事项办理时限,“四大举措”切实提升纳税人感受度和获得感。

一、提速办理时限

纳税人可至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专区),集中办理税务注销事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二、推出告知承诺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时,对部分事项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前台告知纳税人事项依据、准予办理的标准和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承诺时限和效力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如纳税人自愿签署承诺的,清税注销业务专窗(专区)可先行处理。如纳税人不愿签署的,清税注销业务专窗(专区)仍按原规定办理。

(一)未办结的依申请事项

已发起未办结的依申请事项,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的,清税注销业务专窗(专区)作废相关流程。

(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补申报手续

解除“非正常”状态的补申报手续,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后,可暂不提交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居民所得税经营期汇算清缴及清算申报事项

开业以来未发生经营活动、不涉及债权债务、不存在未处置的资产、投资收益及未分配利润,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后,可暂不涉及相关事项办理。

三、增设豁免事项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时,下述豁免事项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其办理补领手续,由税务机关统一组织遗失信息公告;

(二)对遗失发票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办理登报申明手续,由税务机关统一组织遗失信息公告。

四、精简受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