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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65. 我是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
增值税
销售行为,并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
增值税
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
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
增值税
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
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
增值税
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
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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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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