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