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实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答: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此,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适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