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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因费改税的部分应如何开具发票?

35.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因费改税的部分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文件的政策解读规定:“考虑到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包括转供水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不征税项目下增加了‘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及编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方法如下:
 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