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一共有五个条件。
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