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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1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
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规定,
《
农产品
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
农产品
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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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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