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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2011-12-30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问:新办文化企业是否还能享受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所以,目前新办的文化企业不再享受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从事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该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从事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问: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问:文化企业发生的哪些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文化企业发生的以下两类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此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还可以免征营业税。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问: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转制后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必须符合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09〕34号文件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同时,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因此,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限定。
问:转制文化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