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2011-12-30 来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问:新办文化企业是否还能享受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从事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的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同时,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问:文化企业发生的哪些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问: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转制后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必须符合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
财税〔2009〕34号
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
财税〔2009〕34号
文件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同时,
财税〔2009〕34号
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因此,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限定。
问:转制文化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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