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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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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汇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
USHUI.NET®提示: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废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