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母子公司之间签订了
广告费分摊协议,应如何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规定:“二、对签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因此,母子公司的
广告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