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规定:“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
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征收一次性备案制度仅限于
建筑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