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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规定,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