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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
规定,
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
增值税
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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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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