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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边防机关没收了购进的货物,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29.企业被边防机关没收了购进的货物,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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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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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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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企业被边防机关没收的货物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应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