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费等支出,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可以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