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规定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件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