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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答》([88]粤税三字第27号)第7条规定,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

代购代销合同暂不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代购代销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