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充填开采减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