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如其搬迁属于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能够提供政府搬迁文件、公告、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且“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的补偿费来源于政府,则搬迁企业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