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财税[2012]85号,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