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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房地产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发票,完工时可以根据预算的80%结转扣除,最迟在完工之后的三年内收集并扣除。实行新税法后,对于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的如何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执行新税法后,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除了规定允许预提的费用之外,其他成本费用应以取得合法凭证的金额,根据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配比扣除。

例: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完工,当年取得收入15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60%,开发成本预算20000万元,截至2007年取得合法凭证的开发成本发票8000万元。

因企业07年完工是无法取得全部成本发票,当年允许扣除的计税成本=20000×80%×60%=9600万元

2008年继续取得开发成本发票9000万元,累计已售面积/可售面积=90%

2008年允许扣除的计税成本=按照取得合法凭证的金额与累计已售面积配比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以前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9000+8000)×90%-9600=15300-9600=5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