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不可以。实行新税法后,外资企业原执行的青国税函[2007]160号第二款有关季度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按新税法规定,季度申报时,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是(企业本年度的累计会计利润+本年度累计预售收入×预售利润率)×25%,预缴税款栏次仅限于填报本年度前几个季度的实际已交税款,不得填报以前年度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
年度申报时,如果该企业已经完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企业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括在本期结转完工销售收入的以前年度预售收入根据预售利润率计算的预售利润。
如果该企业未完工,不得调减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
因此无论季度申报还是年度申报,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不能直接作为已交税款冲减。
如: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A项目预售收入3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确认预计利润45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
2008年1季度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
2季度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50万元。(因该项目位于五市范围,适用的预售利润率为20%)
2008年10月份A项目开发产品完工,取得完工销售收入6000万元(假设取得的预售收入已全部结转完工销售收入),配比计算的销售成本及税金3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期间费用1200万元。
1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1000×15%×25%=37.5万
2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150+(1000+1000)×20%]×25%-37.5=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