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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售利润率实施新税法前后存在差异,如何协调?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如果在08年度完工,根据外资企业实际结转完工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实际预售利润率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52行第4列。

如:某外资房地产企业,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根据规定预售利润率为15%,08年前3季度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按规定预售利润率为25%.08年12月完工,共计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假设预售收入全部结转完工收入),企业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调增调减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0×25%-(1000×15%+2000×25%)=1000+500-650=850万元

其中,利润1000万元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分别通过附表一和附表二转入主表的13行“利润总额”。500万元填入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第三列,650万元应该填入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第四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