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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时,期间费用按照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税前申报。那么截止到2007年末,假如未完全销售,则2008年1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期间费用部分未税前申报,请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2008年税前扣除?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例如:某项目2006年1月1日开工,同年取得预售收入15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000万元,2007年完工,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期间费用4400万元。截止2007年末,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

8年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85%,期间费用500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及税金4500万元,当期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成本费用假设全部取得合法凭证,各项费用扣除符合税前扣除比例)

截止2007年末,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费用=(1000+4400)×60%=3240万元,剩余2160万元(1000+4400-3240)应如何处理?

答:以前年度预售阶段的未扣除期间费用,符合税前扣除原则的可以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