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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后来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该事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在实施新税法后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因未涉及产权的转移,可以不用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