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外资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以前的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和2008年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汇算清缴计算扣除
例:2006年(未完工)发生100万业务招待费、2007年(已完工)发生120万招待费,2007年取得销售收入12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2007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1500×5‰+(12000-1500)×3‰=39万
按照当年销售比例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
(100+120)×60%=132万
2007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当年应纳税调增132-39=93万元。
2007年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为220-132=88万元
2008年收入1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
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60万×60%+88=124万元
第二步:按照销售收入的5‰计算扣除标准
15000×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