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