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规定:“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
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
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
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