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99号)【
全文废止】规定:“二、
房产税问题
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凡单独设置房产登记,能与企业其他房产原值划分开的,可免征
房产税。”
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规定:“二、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