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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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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部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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