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
增值税
……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六、上述
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
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
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