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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