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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新《安排》对受雇所得判定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是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03号
)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一语,是指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后计算的每12个月或以任何离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计算的12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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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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