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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应如何填写?
根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
消费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
第一条规定:“
自
2015年5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
消费税
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
〔2006〕66号
)规
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
消费税
退税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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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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