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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增值税
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增值税
已报税证明单》,作为
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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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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