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 纳税人购进服务或资产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 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 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