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