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仅在其境内使用的专利提供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技术类
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
服务免征
增值税。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
服务免征
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
服务免征
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
增值税。
【适用条件】
1.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
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
服务。
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
服务: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
服务、鉴证
服务和咨询
服务
3.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
服务: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
服务、地震
服务、海洋
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
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
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
服务。
4.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