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
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免征
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跨境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
增值税。
2.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免征
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条件】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