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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委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五)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 认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