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投放广告,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文化类
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
服务免征
增值税。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
服务免征
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
服务、教育医疗
服务、旅游
服务免征
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且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
服务免征
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
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
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
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
服务。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
服务和教育医疗
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
服务和教育医疗
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
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
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
服务或教育医疗
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
服务、教育医疗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