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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接受捐赠的保障性住房,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固定资产”科 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 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 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 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

2.接受捐赠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保障性住房,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