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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 许抵扣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 当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当 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以 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应付 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 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 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