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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 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贷记 “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 记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 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