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本息,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 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 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