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4年10月1日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第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三条
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