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亚太地区有2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从事油气资源开发,子公司在当地参股了油气资源开发企业,请问这些子公司、孙公司分配的股息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石油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该石油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因此,如你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当地投资公司的股份达到20%以上时,子公司与孙公司境外缴纳税款中属于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在境内进行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计算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仅限于符合以上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第五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第二条、第三条
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