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间接抵免,可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