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生物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一览表
一、固定资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八条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下列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税法加速折旧【会计账面不需要加速折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无形资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